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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律师,男,汉族,党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律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律协律师代表,北京律师协会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合同、民商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房地矿产、融资担保、家族财富管理、税务筹划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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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刀"发明人维权终审胜诉 |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3/22 |
"天下第一刀"发明人维权终审胜诉 由被称为“天下第一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专用指挥刀而引发的专利权纠纷案又有新进展,该刀专利发明人沈从岐、沈俊终审胜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及无效审查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一案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006年5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二专利权人的名称为“天下第一刀”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第82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8277号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二专利权人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二专利权人的主张缺乏依据,对其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827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了该决定。 二专利权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方当事人(无效请求人、复审委、专利人)争议的焦点是对“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利要求3创造性事实的确认。 北京高院审理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3对该技术特征的表述为“此处表面为一楔形突起,在刀身与手把之间安有一带有弹簧的销子”,结合说明书关于半销簧的解释,能够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弹簧销子”是“半销簧”的技术特征。而附件4并未给出半销簧的技术启示。同时,该专利权利要求3的弹簧销设置在刀身与刀把之间,和附件4相比较刀鞘、弹簧销子的形状、构造都有变化,且该变化不但使刀身在一般情况下不易脱落,即使在外力撞击的情况下其牢固程度也优于附件4;同时,该专利刀身一次用力即可拔出,具有一定的进步;而上述进步的形成正是基于其弹簧销的位置及半销簧的设置,即弹簧销的整体结构发生的变化所致。故专利复审委在第8277号决定中关于楔形刀鞘为常见手段的确认遗漏了该楔形刀鞘与附图所示半销簧的结构关系,同时对该专利弹簧销设置位置与附件4的结构变化未给予确认,导致对该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销簧以及销簧的设置与附件4相比较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确认错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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