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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律师,男,汉族,党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律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律协律师代表,北京律师协会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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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3/22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 法(经)复〔1985〕5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赣法经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 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
。 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
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二、关于请求损失赔偿的期间计算问题,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前并延续到《商标法》实施后的 , 侵权期间从《商标法》实施之日(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后的,从侵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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