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总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与内蒙古广润生物科技开发公司等专利使用侵权案的答复
(2000年5月30日[2000]知他字第1号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总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与内蒙古广润生物科技开发公司、北京中科信广润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勇专利使用侵权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同意你院报告对天狮经济发展总公司与中科隆达研究部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书》及其附件《几点说明》、《关于合作的补充协议》、《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等几份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合资经营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合同》因双方未履行报批手续,该合同未依法生效。 2.同意你院对天狮生物工程公司诉权问题的认定。 3.天狮经济发展总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25%利润提成的技术转让费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原《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方中科隆达研究部有权解除合同,但该解除合同的请求已被天津仲裁委员会驳回,因此,该技术转让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陈勇在独占许可合同的许可范围内,未经受让方同意将该技术再许可亦不适当。你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应否解除合同以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决定。 鉴于本案所涉及多个当事人和不同地区的多个案件的诉讼,请你院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 上述意见仅供你院在审理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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