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3439296433
 
 
韩飞律师,男,汉族,党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律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律协律师代表,北京律师协会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合同、民商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房地矿产、融资担保、家族财富管理、税务筹划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联系我们  
知识产权律师网(韩飞)
电话:010-13439296433
邮箱:lawyerchinabj@aliyun.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您的位置:首页 - 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大化集团与山东红日集团、庄河市民丰农业物资经销处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上诉案件请示的答复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3/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大化集团与山东红日集团、庄河市民丰农业物资经销处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上诉案件请示的答复
(2002年9月3日 [2000]知他字第3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红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庄河市民丰农业物资经销处专利侵权纠纷管辖上诉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大连市化学工业公司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的“用氯化钾原料生产无氯复合肥的方法”,申请日是1991年10月7日,授权日是1998年4月9日。现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山东红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该专利方法,生产销售由该方法制得的产品,庄河市农业物资经销处在大连地区经销大化集团生产的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此复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 知识产权律师网(韩飞)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专家律师热线:010-13439296433  邮箱:lawyerchinabj@aliyun.com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nip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