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审理这一类案件的经验;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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