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3439296433
 
 
业务范围
韩飞律师,男,汉族,党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律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律协律师代表,北京律师协会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合同、民商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房地矿产、融资担保、家族财富管理、税务筹划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联系我们  
知识产权律师网(韩飞)
电话:010-13439296433
邮箱:lawyerchinabj@aliyun.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您的位置:首页 - 业务范围 - 涓撳埄  
专利申请号标准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3/22
专利申请号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32号)
  《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经200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专利申请号标准
                  目录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2.1 专利申请
  2.2 专利申请号
  2.3 校验位 
  3 制定原则 
  3.1 惟一性原则
  3.2 科学性原则
  4 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4.1 专利申请号的组成结构
  4.2 年号
  4.3 申请种类号
  4.4 申请流水号
  4.5 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图示
  5 专利申请号的使用规则
  5.1 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的联合使用
  5.2 专利申请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的联合使用
  5.3 专利申请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6 专利申请号标准的管理
  7 标准的发布
  8 标准的施行
  8.1 标准施行
  8.2 标准监督
  8.3 标准改进
前言
  《专利申请号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6-200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贺化、黄庆、卜方、宁珑、王强、朱仁秀、翟薇、何越峰、严笑卫、王占三、吴大章、汤才祥、徐暋华、施平、方克、冷戈、严勇刚
引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标准ST.13《专利、补充保护证书、工业设计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编号建议》,特制定本标准。
  为了适应中国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的需求,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进行了修改。
                专利申请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为各种目的,特别是为法定程序和文献出版的目的,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使用中国专利申请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
  2.3 校验位
  校验位是指以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数字组合作为源数据经过计算得出的1位阿拉伯数字(0至9)或大写英文字母X。
  3  制定原则
  3.1 惟一性原则
  为了使一件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及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法定程序中能够明确地区别于任何其他专利申请,本标准制定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体现了惟一性原则。
  惟一性原则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一件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定程序中,以及在由该专利申请所取得的专利权存续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仅给予该专利申请一个专利申请号。这个专利申请号不会由于专利申请文件内容的修改、专利申请法律状态的变化以及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而发生变化。专利申请号也不会因分案而发生改变,在依据一件专利申请(母案)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下,分案申请将具有新的专利申请号,而母案申请仍然保留原专利申请号不变。第二层含义是,一个专利申请号只可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在一件专利申请或由此取得的专利权灭失之后,任何其他专利申请也不再可能使用该专利申请号。
  3.2 科学性原则
  由于专利制度的法律保护和技术信息作用均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长久的时间性,要求专利申请号既具有惟一性和有利于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特性,又具有容易理解和记忆,方便使用的特点,因此,在制定本标准时采用了科学的编号规则,在专利申请号中包含了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公元年号、表示专利申请种类的种类号和表示专利申请相对顺序的流水号。
  4  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4.1 专利申请号的组成结构
  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
  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
  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每一位阿拉伯数字均为十进制。
  4.2 申请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年号采用公元纪年,例如2004表示专利申请的受理年份为公元2004年。
  4.3 申请种类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数字表示,所使用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9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上述申请种类号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数字在作为种类号使用时的含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4.4 申请流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用7位连续数字表示,一般按照升序使用,例如从0000001开始,顺序递增,直至9999999。
  每一自然年度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重新编排,即从每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不延续上一年度所使用的申请流水号,而是从0000001重新开始编排。
  4.5 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图示
  ×××× × ×××××××
  ———————————————
    |   |    |
    |   |    ——————申请流水号。具体内容参见本标准4.4。
    |   ——————————申请种类号。具体内容参见本标准4.3。
    ——————————————申请年号。具体内容参见本标准4.2。
  5  专利申请号的使用规则
  5.1 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的联合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给予专利申请号和校验位。校验位位于专利申请号之后,在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之间使用一个下标单字节实心圆点符号作为间隔符。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均应将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包括两者之间的间隔符)联合使用。
  5.2 专利申请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的联合使用
  可以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与专利申请号联合使用,以表明该专利申请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代码CN应位于专利申请号之前,如果需要,可以在CN与专利申请号之间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5.3 专利申请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专利申请号(包括与校验位联合使用的情况)的所有数字必须连续书写或印刷以外,在专利申请号的年号与种类号、种类号与流水号之间可以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在表示年号及流水号的数字段内、流水号与间隔符之间、间隔符与校验位之间不得使用空格。
  在专利申请号(包括与校验位联合使用的情况)的前后或其中不得使用5.1、5.2和5.3第1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字、数字、符号或空格作为专利申请号的组成部分。
  6  专利申请号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申请号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申请号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的内容,保证专利申请号使用的惟一性;
  --负责专利申请号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3年7月14日发布。
  8  标准的施行
  8.1 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8.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标准的实施。
  8.3 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 知识产权律师网(韩飞)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专家律师热线:010-13439296433  邮箱:lawyerchinabj@aliyun.com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nip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