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3439296433
 
 
业务范围
韩飞律师,男,汉族,党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律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律协律师代表,北京律师协会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合同、民商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房地矿产、融资担保、家族财富管理、税务筹划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联系我们  
知识产权律师网(韩飞)
电话:010-13439296433
邮箱:lawyerchinabj@aliyun.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您的位置:首页 - 业务范围 - 鍟嗘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第122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 知识产权律师网(韩飞)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专家律师热线:010-13439296433  邮箱:lawyerchinabj@aliyun.com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nip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